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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患未然

香港採取以風險為本的模式監管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機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第615章)作為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機構須遵守客戶盡職審查和備存紀錄措施的主體條例,賦權監管機構監督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機構有沒有遵從客戶盡職審查和備存紀錄措施的法定規定。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從事銀行或接受存款業務的機構(即認可機構)受香港金融管理局規管;從事受規管活動的公司(持牌法團)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監察;保險機構(包括保險人和中介人)則由保險業監管局規管。《打擊洗錢條例》訂明,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經營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業務,必須向海關關長申領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海關關長也獲授權監督金錢服務經營者持牌人有沒有遵從客戶盡職審查和備存紀錄措施的法定規定。

《打擊洗錢條例》亦指定香港律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地產代理監管局及公司註冊處監管指定非金融機構包括律師、會計師、地產代理,以及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有沒有遵從客戶盡職審查和備存紀錄措施的法定規定。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亦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牌照,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方可在香港經營提供信託或公司服務的業務。

欲了解更多資訊?

你可經由以下部門或機構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網頁及指引查閱相關資料︰

相關部門或機構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網站

相關部門或機構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

香港金融管理局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海關金錢服務監理科 保險業監管局 保安局禁毒處 公司註册處 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註册辦事處

香港律師公會

香港會計師公會

地產代理監管局

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有限公司

  •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 A Guideline issued by The Hong Kong S.A.R. Licensed Money Lenders Association Limited

相關部門或機構的其他資訊

香港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