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十三條訂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第一百五十三條則與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及落實該等協議有關;根據該條文,《維也納公約》、《巴勒莫公約》及《聯合國制止向恐怖分子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均適用於香港。
在香港,規管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安排的主要法例為《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 及《證據條例》(第8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自一九九七年起實施,用以規管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就刑事事宜相互提供和取得協助的安排。《逃犯條例》(第503章)就香港與指定司法管轄區彼此移交逃犯事宜訂明有關的規定和程序。
律政司司法互助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履行為刑事事宜司法合作而設的中心機關的職責。該組負責協調和處理香港特區所提出和接獲的移交逃犯及司法互助請求,並就香港特區所提出和接獲的移交被判刑人士的申請,向政府提供法律意見。該組也提供國際刑法和刑事事宜國際司法合作等各方面的法律意見。
關於香港特區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的現行相互法律協助和移交逃犯事宜雙邊協定,詳情請瀏覽律政司網頁。
香港致力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國際責任,並積極參與財務特別行動組織及亞洲/太平洋反清洗黑錢組織的工作。香港的聯合財富情報組也是埃格蒙特金融情報組織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