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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患未然

香港采取以风险为本的模式监管金融机构及指定非金融机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第615章)作为规定金融机构及指定非金融机构须遵守客户尽职审查和备存纪录措施的主体条例,赋权监管机构监督金融机构及指定非金融机构有没有遵从客户尽职审查和备存纪录措施的法定规定。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从事银行或接受存款业务的机构(即认可机构)受香港金融管理局规管;从事受规管活动的公司(持牌法团)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监察;保险机构(包括保险人和中介人)则由保险业监管局规管。《打击洗钱条例》订明,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经营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业务,必须向海关关长申领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海关关长也获授权监督金钱服务经营者持牌人有没有遵从客户尽职审查和备存纪录措施的法定规定。

《打击洗钱条例》亦指定香港律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地产代理监管局及公司注册处监管指定非金融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地产代理,以及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有没有遵从客户尽职审查和备存纪录措施的法定规定。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亦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方可在香港经营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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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经由以下部门或机构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网页及指引查阅相关资料︰

相关部门或机构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网站

相关部门或机构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

香港金融管理局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海关金钱服务监理科 保险业监管局 保安局禁毒处 公司注册处 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者注册办事处 香港律师公会 香港会计师公会 地产代理监管局 香港持牌放债人公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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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