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采取以机构类型为本的模式监管金融机构,金融业负责打击洗钱活动的监管机构也沿用不替。《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打击洗钱条例》)(第615章)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这条主体条例订定法律条文,阐明金融监管机构须按财务特别行动组织的建议推行的预防措施(一般称为「客户尽职审查」或「认识你的客户」规定)。根据《打击洗钱条例》,从事银行或接受存款业务的机构(即认可机构)受香港金融管理局规管;从事受规管活动的公司(持牌法团)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监察;保险机构(包括保险人和中介人)则由保险业监管局规管。《打击洗钱条例》订明,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经营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业务,必须向海关关长申领金钱服务经营者牌照。海关关长也获授权监督金钱服务经营者持牌人有没有遵从客户尽职审查的法定规定。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丶保安局禁毒处和联合财富情报组等也与各个监管当局及专业团体合作,为从事非金融业务的行业及专业人士举办大型外展活动和推行能力提升计划,以加深他们对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的了解和认识,以利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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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经由以下部门或机构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网页及指引查阅相关资料︰
相关部门或机构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网站
相关部门或机构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
香港金融管理局
證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海关金钱服务监理科 保险业监管局- 打击洗钱及恐怖份子资金筹集指引 (适用於经营长期业务或就长期业务提供意见的获授权保险人、再保险人、获委任保险代理人及获授权保险经纪)
- 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行使施加罚款权力指引(适用於经营长期业务或就长期业务提供意见的获授权保险人、再保险人、获委任保险代理人及获授权保险经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