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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例

为了推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制度,香港订立了多条法例,包括: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第615章)

    此条例订定条文,向指明金融机构施加客户尽职审查和备存纪录的法例规定;条例也授权有关当局监督金融机构遵从条例的各项规定,并设立金钱服务经营者发牌制度。根据此条例,指明的有关当局(即香港金融管理局丶保险业监管局丶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海关)须为各自规管的界别公布指引。

    《2015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修订附表2)公告》自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使金融机构可继续透过指明的中介人执行客户尽职审查措施,直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

  •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

    此条例订定有关贩毒得益的索究丶没收及追讨的条文丶订立关於该等得益或关於代表该等得益的财产的罪行,以及述明各项附带或有关事宜。

  •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

    此条例就下列事宜订定条文:增设侦查有组织罪行和某些其他罪行,以及某些犯罪者的犯罪得益的权力;禁制和没收犯罪得益;对某些犯罪者判刑;增订关於犯罪得益或关於代表犯罪得益的财产的罪行;以及述明附带及相关事宜。此条例规定,所有人及实体如知悉或怀疑任何交易牵涉犯罪得益,便须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 《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

    此条例订定条文,以实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73号决议中关於防止恐怖主义行为的措施的决定,把联合国《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丶联合国《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以及联合国《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付诸实施。

  • 《联合国制裁条例》(第537章)

    此条例订定条文,规定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地方施加制裁,并述明各项附带或与其有关连的事宜。此条例第3条订明,行政长官须订立规例,以执行有关指示,而据此条例而订立的多条规例,包括《2012年联合国制裁(阿富汗)规例》(第537AX章)《联合国制裁(伊朗)规例》(第537AF章),以及《联合国制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规例》(第537AE章),都直接与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有关。

  • 《 大规模毁灭武器 ( 提供服务的管制 ) 条例 》(第526 章)

    此条例禁止任何人士提供服务以协助发展、 生产 、 取得或储存大规模毁灭武器 , 不论有关活动是在香港或别处进行 。 就此条例而言 , 提供服务包含多种行为 , 如提供资金、物料、培训、科技资讯或知识,以及其他顾问服务。

  • 《进出口条例》,香港法例第60章

    香港对战略物品贸易实施的管制,是根据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而制订。根据该条例的规定 , 战略物品属必须取得工业贸易署署长发出的许可證才可进出口的货品。 因此 , 进出口战略物品必须遵守许可 證的规定 。 受管物品详列於进出口 ( 战略物品 ) 规例的附表。

    禁运物品是指根据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或其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的规定,有关物品的进出口或过境均被禁止或须受管制的任何物品。

    任何人士如欲进口或出口禁运物品,必须事前向有关的政府部门申领牌照、许可證或證明书,并须受有关条件规管。

  • 《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香港法例第629章

    条例落实「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第32项有关建立『R32制度』的建议,设立申报及披露制度侦测大量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入或流出香港。『R32制度』之 目的是防止恐怖分子及其他犯罪分子通过跨境运送现金类物品 , 为其活动提供资金或清洗犯罪得益。我们正进行準备工作,包括设立所需的电脑系统及拟备公众教育和宣传计 划,以期於 2018 年下半年正式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