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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

《基本法》第十三条订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第一百五十三条则与适用於香港的国际协议及落实该等协议有关;根据该条文,《维也纳公约》丶《巴勒莫公约》及《联合国制止向恐怖分子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均适用於香港。

在香港,规管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安排的主要法例为《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525章) 及《证据条例》(第8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自一九九七年起实施,用以规管香港与香港以外地方(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就刑事事宜相互提供和取得协助的安排。

律政司司法互助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履行为刑事事宜司法合作而设的中心机关的职责。该组负责协调和处理香港特区所提出和接获的移交逃犯及司法互助请求,并就香港特区所提出和接获的移交被判刑人士的申请,向政府提供法律意见。该组也提供国际刑法和刑事事宜国际司法合作等各方面的法律意见。

关於香港特区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的现行相互法律协助双边协定,详情请浏览律政司网页。

香港致力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的国际责任,并积极参与财务特别行动组织亚洲/太平洋反清洗黑钱组织的工作。香港的联合财富情报组也是埃格蒙特金融情报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