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财库论网誌
标题横幅_04

便利公司迁册来港 让香港成为企业聚宝盆

继财库局今天公布公司迁册制度的公众谘询结果及最新立法建议(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https://www.fstb.gov.hk/fsb/tc/publication/consult/doc/ConsultationConclusionOnCompanyRe-domiciliationRegime_c.pdfPDF 档案),我藉此机会与大家分享我们立法建议背后的思考和亮点。

政策聚焦 

今届政府的一大施政方针,是藉招商引资强化竞争力。财库局提出设立公司向内迁入机制,吸纳外地公司,让香港市场成为企业聚宝盆。这些公司将带来专业服务需求、投资和工作机会,并转化为本地市场的新发展动能。
 

拟议公司迁册制度的政策原意,是在维护香港营商环境稳健性的前提下,为外地公司提供简单便捷的迁册途径。我们去年进行了公众谘询,并谘询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欣悉建议广受公众和市场一致欢迎。
 

程序 便利营

我们最新的立法建议是涵盖可根据《公司条例》组成的四类公司(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以及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从而更聚焦吸引具增值潜力和经济效益的公司类型。此外,我们积极回应了各界在谘询期内提出的宝贵意见,完善下述迁册资格准则和程序,便利公司申请迁册并持续营运:
 

  • 放宽财务报表规定由原来要求申请日期前三个月内的最新近经审计财务报表,放宽为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的最新近财务报表。该财务报表是否须审计,则按原注册地要求而定。
  • 延长撤销注册期限:由原来要求经迁册公司于获发迁册证明书起60日内在原注册地撤销注册,延长至120日,并容许公司在有需要时申请进一步延长期限,以增加弹性。
  • 保留公司名称和商业登记号码:如公司在迁册前已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并属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非香港公司,其迁册后可保留原有公司名称和商业登记号码,便利公司业务持续。
  • 简化公司成员同意的要求:为保障公司成员,迁册需要得到公司成员同意。我们简化了相关要求,公司应按照原注册地法律或组织章程文件规定;如没有相关规定,公司应取得至少75%合资格成员的同意决议,以会议或书面方式通过均可。
  • 确保金融机构妥善规管保险业和银行业相关机构在申请迁册前,我们会设置机制要求其先与在港金融监管机构沟通并接受所需评估,以确保妥善的过渡安排。

 

税负明确 消除负

为应对数码化经济所带来的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风险,目前已有超过140个税务管辖区表示接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国际税务改革方案(BEPS 2.0)。BEPS 2.0方案确保受涵盖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在其营运的每个税务管辖区,须就其成员实体的收入缴交至少15%的全球最低税,减少了日后税务管辖区以不征税或特低的优惠税率等作为手段提升税务竞争力的空间。加上不征税或仅征收名义税项的税务管辖区近年对一些在当地成立或注册的指定公司施加实质经济活动要求,加重其合规成本,因而减低了这些公司继续在离岸地区注册的意欲。在港引入公司迁册制度,正当其时,可便利这些公司,尤其以亚太区为业务核心的企业,透过迁册来港应对不断上升的合规负担。

公司在迁册过程中,可能会被原注册地就其尚未变现的利润征税(普遍称为「退出税」)。如公司迁册后就实际的同类利润在港亦被征税,我们会为公司提供单边税收抵免,以消除双重课税。另外,我们会在《税务条例》订定所需的过渡性税务事宜,明确公司迁册后的利得税责任,以便利公司的税务规划。

全力推进 尽早落

引入公司迁册制度是香港公司管治政策上的重大举措,更触及众多政策范畴,需要全方位检视香港不同法规对经迁册公司的应用,让公司迁册来港后能稳妥有序地营运,并受惠于香港在企业管治制度、法治、税制以至专业服务上的优势。我们现正全力推进相关法例草拟工作,期望尽早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希望继续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