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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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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程序覆检委员会 职权范围

职权范围


1. 就有关下文所述范畴,检讨规限证监会及其人员在履行规管职能时所采取的行动及所作出的运作决定的内部程序和运作指引是否妥善,并向证监会提供意见:

(a) 接受和处理投诉;

(b) 向中介人发牌和处理有关事宜;

(c) 视察持牌中介人;

(d) 采取纪律处分;

(e) 认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和有关投资安排及协议的宣传;

(f) 行使调查、查讯及检控的法定权力;

(g) 暂停上市证券的交易;

(h) 执行《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前称《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

(i) 执行非法定的《上市规则》;

(j) 认可发行章程的登记及处理有关事宜;以及

(k) 给予豁免遵守披露上市证券权益的法定规定。

2. 收取并审阅证监会就上述范畴所有已完结或终止的个案而提交的定期报告,包括在证监会司法管辖权内对有关罪行作出检控的结果及任何其后提出上诉的报告。

3.收取并审阅由证监会提交有关如何考虑和处理对该会或其人员的投诉的定期报告。

4. 要求取得及覆查上文第2及3段所指的定期报告内所提述的任何个案或投诉的证监会档案,以核实就有关个案或投诉采取的行动及所作出的决定已依循和符合相关的内部程序和运作指引,并就此向证监会提供意见。

5. 收取并审阅证监会提交有关所有长达一年以上的调查及侦讯的定期报告。

6. 就证监会转介覆检委员会的其他事宜或覆检委员会拟提供意见的事宜,向证监会提供意见。

7. 向财政司司长提交年报,并在有需要时提交特别报告(包括覆检委员会所遇困难的报告)。在符合适用的保密责任法定规定和其他保密的要求下,这些报告应予发表。

8. 以上职权范围不适用于在证监会下成立而大部分成员都独立于证监会的委员会、小组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