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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可行性覆檢審裁處
根據《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 628 章)(《條例》)第7部第1分部,處置可行性覆檢審裁處於2018年4月1日成立。審裁處有司法管轄權覆核處置機制當局指示受涵蓋金融機構 (或該金融機構的控權公司)採取排除障礙措施以助進行有秩序處置的決定、相關規則訂明有關吸收虧損能力規定的決定,以及相關事宜。
《條例》於2017年7月7日起生效。根據《條例》,金融管理專員、保險業監管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為處置機制當局,並獲授予一系列所需的權力,對不可持續經營而具系統重要性的香港金融機構進行有秩序的處置,從而緩減因其不可持續經營而對香港金融體系的穩定及有效運作(包括持續執行關鍵金融功能)構成的風險,亦透過讓該機構的股東及債權人承擔虧損,以減低需要動用公帑的風險。
審裁處的聆訊將由主席及審裁團其中兩名成員(由財政司司長按主席的建議委任)組成。根據《條例》,審裁處的聆訊須閉門進行。
成員名單
張天任資深大律師
審裁團成員
(任期由2024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張振宇先生
周冠英先生
鍾國輝先生
戴宏年先生
許佳龍教授
賈紅睿博士
顧智心女士
林志偉先生
梁思傑先生
李子恩女士
宓光輝先生
莫月娥博士
吳少梅女士
蘇聰先生
鄧慶琳先生
謝珮琪女士
黃仰芳女士
如有查詢,請向秘書處提出:
處置可行性覆檢審裁處秘書處
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
政府總部24樓
電話號碼 : 3655 4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