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寫《公司條例》的背景
《公司條例》提供法律架構,讓商界成立和經營公司。該條例亦為公司的運作定下規範,以保障與公司有事務往來的各方人士(例如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條例》是香港最長及最複雜的法例之一,當中載有600多條條文和20多個附表。該條例上次在一九八四年進行大規模檢討和修訂,現時大致與英國《1948年公司法》所載的主要公司法改革,以及其後的一些改革(例如《1976年公司法》所載的改革)一致。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八四年成立,持續就《公司條例》所須作出的修訂向政府提供意見。
在過去十年,常務委員會及政府曾進行數次大規模檢討,目的是把公司法現代化及改善其企業管治制度。這些檢討提出了多項關於修訂《公司條例》條文的建議。在以往幾年,我們曾透過數條修訂條例草案,特別是《2003年公司(修訂)條例》和《2004年公司(修訂)條例》,落實其中一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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