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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庫論網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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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眾籌的思考



香港目前沒有專門規管眾籌的法例,也沒有特定政府部門對此作出規管。社會一直有意見認為政府應制定適用的法例及規管安排,讓正當的眾籌活動「有法可依」,同時打擊違法行為。多位立法會議員曾就此向我表達意見,我深感認同,亦曾於今年二月在立法會表示政府正初步研究眾籌相關法例。當中,我認為需要重點防範及打擊的是以眾籌方式募集資金,策劃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違法行為。我們有需要制定適當的規管制度,杜絕任何人或組織直接或間接以眾籌手段為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籌集資金,亦須切斷逃亡海外不法分子在香港的眾籌資金鏈。我們對如何規管眾籌有一些初步想法,現向大家簡介如下:

四類主要的眾籌活動

眾籌一般是指募集者向大批個人或機構提出募集資金需求,用作推動一個項目的落實、為商業計劃提供資金、個人借貸或達到其他目的。眾籌活動常見有以下四類:

1. 股權眾籌 (Equity crowd-funding):投資者為項目或業務投入資金,獲取由公司發行的股權、債權、分享盈利或從集體投資計劃中取得收入;

2. 點對點借貸 (Peer-to-peer lending):線上平台會配對放款人及借款人,為個人或項目提供無擔保借貸;

3. 捐獻性質:為慈善活動或其他目的(例如政治活動)提供捐贈;及

4. 報酬或預售性質:募集者將提供貨品或服務予資金提供者作回報。


眾籌活動的主要風險

以上四類眾籌活動,現行法例按個別情況有一定的規管。例如,股權眾籌假如涉及向公眾作出購買證券要約,將受《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等相關法例的規管,當中包括須獲得證監會認可,參與機構亦必須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相關要求及責任。就慈善用途及任何其他用途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皆須事先獲得社會福利署署長及民政事務局局長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發出的許可證。但是,此法例的立法原意是為了防止在公眾地方進行的籌款活動,構成妨擾及造成阻礙,主旨並非規管籌款活動本身,適用範圍亦難以處理近年流行的網上眾籌。

簡而言之,目前眾籌活動按個別目的及性質,會受到不同相關法例的規管。然而,香港確實缺少了一套專門用作規管眾籌的法例,目前就捐獻性質及慈善活動的眾籌更未有任何相關法例及政府部門作出規管。這有機會導致以下相關風險:

1. 平台風險:負責配對募集者及資金提供者的眾籌平台可能因為各種原因,例如資不抵債而突然中止營運。募集者及資金提供者皆可能無法追回資金。

眾籌平台並無責任對募集資金項目進行盡職審查及持續監察,募集所得資金最終可能並非用作募集者所承諾的用途上。

在眾籌過程中,資金提供者可能需要提供各種個人資料。在缺乏監管的情況下,這些個人資料可能會遭到濫用。

2. 資訊不對稱風險:就股權及報酬或預售類眾籌而言,資金提供者需要依賴募集者提供的資料,例如項目的目的、資金用途、財務數據,及貨品或服務描述等,以決定是否提供資金。若這些資料披露及描述不準確,資金提供者或會因當中的差異蒙受損失,亦得不到足夠保障。

3. 違法風險:在缺乏監管的情況下,眾籌所得資金可能用作策劃危害國家安全或支持恐怖活動等各種違法行為,涉及的資金亦可能來自不法活動,期望通過眾籌作洗錢途徑。


規管方向的初步構思

為了應對以上各種風險,我們初步認為需要制定專門適用於眾籌的法例及規管安排,以下幾個想法值得作進一步考慮:

1. 在港營運的眾籌平台是否須獲得牌照或進行登記,並對在平台上募集資金的項目進行盡職審查?

2. 資金募集者在進行眾籌活動前是否須進行登記或獲得許可,並向資金提供者作出清晰、準確及公平的披露及匯報?

3. 如何建立一套匯報制度,識別及舉報可疑交易,以防範危害國家安全、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等各種違法行為的風險?


我們將諮詢公眾

專門制定適用法例以規管眾籌,涉及複雜的政策及執行考慮,例如涵蓋的活動範圍、是否需要設定資金門檻及負責監管及執法的機構等。我們就此希望於今年諮詢公眾,收集意見以開展下一步的具體立法工作。國際上多個採用普通法的國家都有針對規管眾籌而設的法例,政府在研究過程中亦會參考這些例子。對正當的眾籌活動而言,訂立專門法例及規管安排有助建立最佳操作守則(Best Practice),提升參與者的信心,便利合法合規的眾籌活動在港有序進行。同時,我們將可以更有效防範不法資金以策劃危害國家安全或支持恐怖活動等違法行為為目的,通過眾籌形式在本地流轉及進出香港。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