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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公司遷冊來港 讓香港成為企業聚寶盆

繼財庫局今天公布公司遷冊制度的公眾諮詢結果及最新立法建議(https://www.fstb.gov.hk/fsb/tc/publication/consult/doc/ConsultationConclusionOnCompanyRe-domiciliationRegime_c.pdf),我藉此機會與大家分享我們立法建議背後的思考和亮點。

政策聚焦 

今屆政府的一大施政方針,是藉招商引資強化競爭力。財庫局提出設立公司向內遷入機制,吸納外地公司,讓香港市場成為企業聚寶盆。這些公司將帶來專業服務需求、投資和工作機會,並轉化為本地市場的新發展動能。
 

擬議公司遷冊制度的政策原意,是在維護香港營商環境穩健性的前提下,為外地公司提供簡單便捷的遷冊途徑。我們去年進行了公眾諮詢,並諮詢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欣悉建議廣受公眾和市場一致歡迎。
 

程序 便利營

我們最新的立法建議是涵蓋可根據《公司條例》組成的四類公司(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眾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本的私人無限公司以及有股本的公眾無限公司),從而更聚焦吸引具增值潛力和經濟效益的公司類型。此外,我們積極回應了各界在諮詢期內提出的寶貴意見,完善下述遷冊資格準則和程序,便利公司申請遷冊並持續營運:
 

  • 放寬財務報表規定由原來要求申請日期前三個月內的最新近經審計財務報表,放寬為申請日期前12個月內的最新近財務報表。該財務報表是否須審計,則按原註冊地要求而定。
  • 延長撤銷註冊期限:由原來要求經遷冊公司於獲發遷冊證明書起60日內在原註冊地撤銷註冊,延長至120日,並容許公司在有需要時申請進一步延長期限,以增加彈性。
  • 保留公司名稱和商業登記號碼:如公司在遷冊前已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並屬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非香港公司,其遷冊後可保留原有公司名稱和商業登記號碼,便利公司業務持續。
  • 簡化公司成員同意的要求:為保障公司成員,遷冊需要得到公司成員同意。我們簡化了相關要求,公司應按照原註冊地法律或組織章程文件規定;如沒有相關規定,公司應取得至少75%合資格成員的同意決議,以會議或書面方式通過均可。
  • 確保金融機構妥善規管保險業和銀行業相關機構在申請遷冊前,我們會設置機制要求其先與在港金融監管機構溝通並接受所需評估,以確保妥善的過渡安排。

 

稅負明確 消除負

為應對數碼化經濟所帶來的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風險,目前已有超過140個稅務管轄區表示接受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制定的國際稅務改革方案(BEPS 2.0)。BEPS 2.0方案確保受涵蓋的大型跨國企業集團,在其營運的每個稅務管轄區,須就其成員實體的收入繳交至少15%的全球最低稅,減少了日後稅務管轄區以不徵稅或特低的優惠稅率等作為手段提升稅務競爭力的空間。加上不徵稅或僅徵收名義稅項的稅務管轄區近年對一些在當地成立或註冊的指定公司施加實質經濟活動要求,加重其合規成本,因而減低了這些公司繼續在離岸地區註冊的意欲。在港引入公司遷冊制度,正當其時,可便利這些公司,尤其以亞太區為業務核心的企業,透過遷冊來港應對不斷上升的合規負擔。

公司在遷冊過程中,可能會被原註冊地就其尚未變現的利潤徵稅(普遍稱為「退出稅」)。如公司遷冊後就實際的同類利潤在港亦被徵稅,我們會為公司提供單邊稅收抵免,以消除雙重課稅。另外,我們會在《稅務條例》訂定所需的過渡性稅務事宜,明確公司遷冊後的利得稅責任,以便利公司的稅務規劃。

全力推進 盡早落

引入公司遷冊制度是香港公司管治政策上的重大舉措,更觸及眾多政策範疇,需要全方位檢視香港不同法規對經遷冊公司的應用,讓公司遷冊來港後能穩妥有序地營運,並受惠於香港在企業管治制度、法治、稅制以至專業服務上的優勢。我們現正全力推進相關法例草擬工作,期望盡早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希望繼續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