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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简介

 

前言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采购政策,是要取得最合乎经济效益的货品和服务,以便推行政府的计划和工作。我们致力为所有参与竞投政府采购合约的本地及海外供应商和服务承办商提供平等的机会。换言之,我们是透过清楚明确、公开和公平竞争的程序,批出货品和服务供应合约,既无偏袒,也无歧视。

本简介概括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采购制度,重点阐述现行采购工作的原则,并扼述政府的采购程序和涉及采购工作的政府单位。

政策及原则

为政府采购时,我们以达致最佳经济效益和保持公开及公平竞争为政策目标。这两项政策目标是相辅相成的:透过公平、公开和清楚明确的程序及作业方法,鼓励更多有意竞投者参与,从而取得既切合要求又具竞争力的投标书,从中拣选最可取和最符合公众利益的建议。

政府的采购原则如下:

向公众负责

政府采购单位使用纳税人的金钱采购货品和服务。明显地,我们必须就使用公帑向公众负责。我们有责任,也乐意向负责批拨公帑的立法机关、纳税人,以及有意参与的供应商,解释我们的采购决定。

合乎经济效益

为达致最佳的经济效益,我们在评审投标书时,除考虑价格是否合理外,还会因应情况,考虑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用家的要求、表现是否可靠、品质是否良好、货品可用期内涉及的全部费用,以及售后服务等因素。

清楚明确

为使供应商和承包商更了解与政府交易的程序及作业方法,这些程序和做法务须清晰明确。为鼓励供应商和承包商提交既切合要求又具竞争力的投标书,我们会在招标文件内尽量提供所有必需资料。

公开公平的竞争

我们对所有投标者一视同仁。我们不会因产品的原产地而有所歧视。为所需货品或服务拟订招标规格时,我们会确保所订规格不会为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我们亦会确保所有有意竞投的投标者为投标作准备时,均获得相同的资料。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香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世贸采购协定》)。在此之前,香港一直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议定的《政府采购协定》的缔约成员。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香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继续保留其《世贸采购协定》成员身分。

《世贸采购协定》的目的,是确保本地及海外供应商及服务承办商可公开公平地竞争。为此,该协定就公平对待货品、服务及服务承办商的准则,以及供应商的投标资格、招标程序、招标规格及申诉程序等,作出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购制度的原则,与《世贸采购协定》的精神及目标一致。


《世贸采购协定》涵盖的中国香港采购单位包括:

  • 政府各局及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单位
    - 合约价值不低于-
    • 货品及特定的服务*:130,000 SDR
    • 建造服务:5,000,000 SDR;以及
  • 非政府公共机构,包括机场管理局、医院管理局、房屋委员会和房屋署、九广铁路公司及地铁有限公司 
    - 合约价值不低于-
    • 货品及特定的服务*:400,000 SDR
    • 建造服务:5,000,000 SDR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简称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制订的国际货币单位,现时1 SDR的港元面值可参阅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世贸采购协定》网页。)

对于受《世贸采购协定》规管的采购活动,采购单位须确保按照该协定的条款进行。此外,我们须设立机制,处理供应商指称采购单位在有关采购中违反《世贸采购协定》的申诉。我们并须按年拟备有关采购的统计资料报告,提交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

* 特定的服务指《中国香港的建议》内附录一附件五所载的服务。

中国香港与新西兰紧密经贸合作协定

香港与新西兰在2010年3月29日签订《中国香港与新西兰紧密经贸合作协定》。该合作协定在2011年1月1日生效,是中国香港与外地经济体系订立的首份自由贸易协定,涵盖了香港与新西兰多个有共同利益的范畴,包括政府采购方面。该经贸合作协定第12章载有关于中国香港在政府采购方面的承诺,与香港在《世贸采购协定》中的承诺大体上一致,其内容涵盖中国香港政府各局及部门采购不低于以下价值的合约-

  • 货品及服务(非建造服务)*:130,000 SDR
  • 建造服务:5,000,000 SDR

*「服务(非建造服务)」指载于《中国香港与新西兰紧密经贸合作协定》第12章有关中国香港的附件I乙部「服务(非建造服务)」标题下的服务。

《中国香港与新西兰紧密经贸合作协定》文本(只有英文)

中国香港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香港与智利在2012年9月7日签订《中国香港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在2014年10月9日生效,涵盖货物和服务贸易、投资及其他相关范畴,包括政府采购方面。该协定第9章载有关于中国香港在政府采购方面的承诺,与香港在《世贸采购协定》中的承诺大体上一致,其内容涵盖中国香港政府各局及部门采购不低于以下价值的合约-

  • 货品及服务(非建造服务)*:130,000 SDR
  • 建造服务:5,000,000 SDR

*「服务(非建造服务)」指载于《中国香港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9章附件9.1有关中国香港的丙部「服务(非建造服务)」标题下的服务。

《中国香港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文本(只有英文)

中国香港与澳洲的自由贸易协定

香港与澳洲在2019年3月26日签订《中国香港与澳洲的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在2020年1月17日生效,涵盖货物和服务贸易、投资及其他相关范畴,包括政府采购方面。该协定第13章载有关于中国香港在政府采购方面的承诺,与香港在《世贸采购协定》中的承诺大体上一致,其内容涵盖中国香港政府各局及部门采购不低于以下价值的合约-

  • 货品及服务(非建造服务)*:130,000 SDR
  • 建造服务:5,000,000 SDR

*「服务(非建造服务)」指载于《中国香港与澳洲的自由贸易协定》第13章有关中国香港的附件13-A戊部下的服务。

《中国香港与澳洲的自由贸易协定》文本(只有英文)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例及规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六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第一百一十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币金融制度由法律规定。」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公共财政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第2章)订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控制及管理的法定架构。

政府采购程序受财政司司长根据《公共财政条例》发布的《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所规管。这些规例由财务通告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通函作出补充。有关规例及通告/通函所规定的程序,与《世贸采购协定》完全一致。《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适用于为政府购买或取得的物料(土地及建筑物除外)、由公司/机构为政府和代表政府提供的服务,以及为政府和代表政府带来收入的收入合约。

政府采购工作及采购单位的类别

政府物流服务署是政府的中央采购代理。该署拥有现代化的仓库和运送队,并库存多种必需品及管制表格。该署亦透过大批采购非常备库存物料合约,为政府各局/部门及非政府机构采购各式各样常用物品,包括文具及清洁用品。在有需要时,使用部门可根据大批采购非常备库存物料合约,直接向承办商提取所需物品。政府物流服务署是签订这类大批采购合约的一方,并在整段合约期内提供合约管理服务。

此外,政府物流服务署也代政府各局/部门及小部分非政府机构采购特定的物料和设备。使用部门会借助政府物流服务署在物色货源、招标、协商及合约管理方面的专长。政府物流服务署代使用部门采购的货品,种类繁多,包括政府飞行服务队的飞机、运输署的电子停车收费表、香港警务处的枪械弹药、滤水厂所用的氯和医疗及工业用气体等。

建造服务由工务部门自行采购,由发展局全面监督。发展局除就工务合约的招标程序及合约管理事宜提供一般指引及技术意见外,还备存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册,以及设有中央公共工程承建商表现评核报告制度;在有需要时,也就审核承建商的财政能力提供支援。

政府采购的服务也包括财务和管理方面的顾问服务,以及其他种类的服务合约。政府招标承投的服务合约不胜枚举,典型例子包括清洁、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表管理,以及交通和废物处理设施的运作。

政府采购形式

《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订明,政府如采购价值超逾136万港元的货品或一般服务、超逾300万港元的顾问服务,以及超逾700万港元的建造及工程服务*,一般须采用公开竞投的招标程序,以获取最符合经济效益的投标书。与《世贸采购协定》一样,只有在指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可采用有限度招标(即单一招标或局限性招标)程序。若受合约性质所限(例如合约必须依时完成,或合约要求特别高超的技术和经验证的可靠性),必须向合资格的供应商/承包商招标,便可采用选择性招标或资格预审招标程序。

* 只包括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编码(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Code)第51组的服务(可浏览以下网址: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erv_e/cpc_provisional_complete_e.pdfPDF 档案)。

各类招标方式如下:

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刊登(不受《世贸采购协定》规管的采购,可选择是否在政府宪报刊登招标公告)。如有需要,招标公告会在互联网、本地及/或海外报章和杂志登载。我们亦会视乎情况,知会领事馆及海外商务专员公署。所有有意竞投的供应商/承包商均可自由投标。

选择性招标

招标公告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及互联网刊登,我们并会/或会向特别为进行选择性招标而设的认可供应商/承包商名册上的所有供应商/承包商发信,邀请他们投标。对于受《世贸采购协定》规管的采购,我们会通知有关认可供应商/承包商名册上将获邀请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并向他们提供招标公告。供应商/承包商如有意加入公共工程认可供应商/承包商名册,可与发展局联络。一般来说,他们须符合若干资格准则或通过技术评估,才可加入认可名册。他们可随时递交加入名册申请,所有申请会从速处理。

最新的名册及申请加入认可供应商/承包商名册的方法,会在各采购单位的网页刊登,并会定期复检。对于受《世贸采购协定》规管的采购,除非情况特殊,否则未列入有关名册的供应商/承包商也会获考虑。

资格预审招标

只发信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程序,并获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库务)在听取中央投标委员会的意见后批准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我们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刊登公告,邀请供应商/承包商参加资格预审。如有需要,也会在互联网、本地报章,以及某些与该行业/产品有关的外国杂志上登载邀请参加资格预审的公告。我们亦会视乎情况,发信知会驻港领事馆及商务专员公署,以及已知的供应商/承包商有关邀请参加资格预审一事。

单一招标或局限性招标

(属于《世贸采购协定》指明的有限度招标)
只邀请一个或某些获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库务)或政府物流服务署署长批准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只有在不容许进行公开招标的情况下,例如时间极为紧迫、基于保安理由、保护专利、保障版权或其他独有权利,又或为确保所购货品或服务能与现有在首次采购时购买的器材、软件、服务或装置互换及互用,才会采用这些招标程序。

政府招标程序

招标文件及规格

采购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内提供一切所需资料,以协助竞投者拟备投标书。在厘定拟采购的货品或服务的招标规格时,采购单位必须确保有关货品或服务的规格是根据功能及表现方面的要求而订定。若要列明标准,应尽可能引用国际标准。招标规格不应限定某一牌子或原产地。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一些标准合约表格,涵盖招标及合约规定的一般事项,还包括合约的特别条款、详细价目附表、额外资料,以及适用于某一合约的指引。招标文件一般免费派发,但采购单位可向投标者收回印制招标文件的成本。

招标公告

招标时,应注明以下资料:

  • 各项要求的概要,以及其他选项(如有);
  • 货品/服务的估计数量,以及交付货品/提供服务的时间;
  • 截标日期及时间;
  • 索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投递投标书的地点;
  • 有关采购是否受《世贸采购协定》规管;
  • 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以及供应商/承包商须提交的指定文件/证明(如向供应商/承包商提供的招标文件中没有述明须提交这些指定文件/证明)的一览表及内容概要;
  • 供应商/承包商遴选准则一览表(如只邀请指定数目的认可供应商/承包商参与投标);以及
  • 采购单位的名称及地址,以及方便投标者查询的联络资料。

对于受《世贸采购协定》规管的采购,招标公告也会用作简要公告。

一般而言,我们会给予至少三个星期的时间供投标者递交投标书。如有关采购受《世贸采购协定》规管,接受投标的时间通常至少有四十天。若时间极为紧迫,采购单位须事先得到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库务)的批准,才可缩短截标时间。若为政府物流服务署的招标项目,或招标承投价值超逾1,000万元的物料,该署署长已获授这方面的权力。

递交投标书及开标

投标者必须在招标公告指定的截标日期及时间前,把投标书放入招标公告指明的投标箱(「指明投标箱」)。在截标后收到或未有放入指明投标箱的投标书,概不考虑;逾期递交和误放的投标书,会退还给投标者。若以电子方式投标,投标者必须确保在招标公告指定的日期和时间前,把所有投标资料传送到电子投标系统。如在截标当日,通往指明投标箱位置的公众通道受阻,政府会宣布延长截标时间,直至另行通告。通道重开后,政府会尽快在政府新闻处网页(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ctoday.htm) 发放新闻稿,公布最新截标时间。

截标后,指定开标小组会立即展开开标程序。只有到期的投标书才会由开标小组开封认证。开标小组在记录所收到的投标书后,会把经认证的投标书的正本送交采购单位评审。

投标书评审

采购单位负责评审投标书,确定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所开列的条款及规格。

为达致最佳经济效益,就情况所需,这些条款及规格可包括送货/完成服务时间、货品的质素、建议的设计、维修服务及零件的提供、保养及保证等。采购单位通常会推荐接纳完全符合招标条款及规格而索价最低的投标书。在评审投标书时,假如除价格外,还有其他预定的评审准则,则就指定的评审准则而言,获推荐的投标书应是最为可取的一份。采购单位会将投标建议提交有关的投标委员会审批。

投标委员会

财政司司长/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委任或授权指定人员委任下列由不少于三人组成的投标委员会,负责审核和决定是否接受投标书评审建议:

  • 中央投标委员会 ─ 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库务)担任主席,负责审批价值超逾其附属投标委员会及部门投标委员会指定限额的投标书。现时,超逾6,000万元的货品及一般服务投标书,以及超逾2亿元的建造服务投标书,均由中央投标委员会审批。
  • 政府物流服务署投标委员会 ─ 由政府物流服务署署长担任主席,负责审批价值不超逾6,000万元的投标书,包括收入投标书,但由工务投标委员会或部门投标委员会审批的投标书除外。
  • 工务投标委员会 ─ 由建筑署副署长担任主席,负责审批价值不超逾2亿元的工务及有关合约的投标书。
  • 部门投标委员会 ─ 各由一名职级不低于首长级薪级第2点的首长级人员担任主席,负责审批价值不超逾1,000万元的投标书(建造及工程服务的投标书除外)。

各投标委员会在审阅投标评审报告时,会考虑有关采购单位/投标评审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及理据。在接纳投标建议前,投标委员会可要求有关采购单位/投标评审委员会再作解释。在投标中有关拒绝任何投标书的决定,必须由有关投标委员会作出。

批出投标

采购单位在接获批核当局的批核通知后,会发信通知中标者,并邀请供应商/承包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约。采购单位也会把投标结果知会落选者,并说明落选原因。

所有在前一个月批出的合约的中标者名称及合约数额,会于随后的一个月在互联网上公布。

送货规定

货品通常以托运形式或在有需要时运送。投标者必须按投标书附表所示,以离岸价格到岸价格完税后价格抵仓价格来报价。

付款条件

有关付款条件和办法的详情,载于招标文件内。若为物料供应合约,通常会在收货时付款;若为高价和复杂的合约,则可能会按服务表现目标分阶段付款。至于服务合约,一贯的做法是按服务表现目标或获提供的服务分阶段付款。所有应付款项一般应在认收供应商/承包商所交付的项目成果后的30个历日内清缴。对于本港供应商,我们通常会以支票付款;而对于海外供应商,则会以电汇、银行汇票或信用状付款。

顾问公司遴选程序

引言

如果在政府内部或在要求的时限内,没有具备所需专长及资历的人员执行有关工作,加上考虑到工作的性质及所需时间,不适宜特别为此招聘或培训人员,政府各局/部门便会聘请顾问公司协助。所需的顾问服务范畴包括:财务、管理、工程及建筑方面的支援服务,以及公共关系等。政府委聘顾问公司时,会沿用一贯的采购原则,即符合经济效益、公开、公平竞争,以及向公众负责。

顾问公司遴选程序

委聘顾问公司提供服务,其产量及结果取决于获选顾问公司的经验、能力、专业知识及处理问题的方法。与采购货品和其他服务比较,这些质素通常较难量化,也难以准确说明。因此,循一般招标程序挑选顾问服务并不适当。为此,我们制定了一套顾问公司遴选程序。

采购单位会邀请顾问公司根据顾问工作简介所载的资料,提交顾问建议书。采购单位可视乎所需服务的性质,直接邀请顾问公司提交建议书,或邀请已提交兴趣表达书而被初步选出的顾问公司提交建议书。顾问工作简介与招标文件一样,旨在为顾问公司提供所需资料,协助他们拟备建议书。顾问工作简介通常包括以下资料:顾问工作的目标及范围、顾问公司须具备的专业知识/经验、顾问公司团队执行有关顾问工作所需的经验/资历、顾问公司团队的职责、顾问服务期和时间安排、顾问建议书所需的资料、评审顾问建议书的方法、顾问公司在每一阶段须提交的报告、付款时间表和其他相关条款,以及顾问服务协议书的任何特别事项。

为了切合政府对顾问服务质素的要求,并为了公正地评审建议书在这方面的优劣,采购单位会先行对顾问建议书进行技术评审,然后才评审费用。顾问公司所提交的技术建议书及费用建议书,须分别放进不同的信封内密封。采购单位在邀请顾问公司提交顾问建议书之前,须订立顾问建议书的评分方法;评分方法须经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批准。

在遴选过程中,采购单位可邀请顾问公司讲解其建议书。评审委员会会按照预定的遴选准则和评分方法,评估顾问公司的技术建议书。要在完成技术评审后,才可拆阅并评审费用建议书。一般而言,把技术建议和费用建议两者所得的分数相加,得分最高的顾问公司会获采购单位推荐委聘。顾问公司的一切委聘事宜,必须待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接纳了采购单位的委聘建议后,才可付诸执行。

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

与采购货品及其他服务一样,财政司司长/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委任或授权指定人员委任下列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由这些委员会审批有关遴选和委聘顾问公司的事宜:

  • 中央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 ─ 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库务)担任主席,负责审批有关遴选和委聘各类顾问公司(不包括工程及建筑顾问公司,以及部门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所遴选和委聘的顾问公司)的事宜。
  • 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 ─ 由建筑署署长担任主席,负责为政府工程计划审批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不包括部门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所负责遴选和委聘的顾问公司)遴选和委聘的事宜。
  • 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 ─ 由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长担任主席,负责为政府工程计划审批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不包括部门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所负责遴选和委聘的顾问公司)遴选和委聘的事宜。
  • 部门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 ─ 各由一名职级不低于首长级薪级第2点的首长级人员担任主席,负责审批就合约价值不超逾1,000万元 的顾问工作遴选和委聘顾问公司的事宜。

如何成为顾问公司名册成员

下列政府办事处备存顾问公司名册,可供查阅:

  •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库务科)管理会计部备存财务顾问公司名册;
  • 效率促进办公室备存一般管理顾问公司名册;
  • 建筑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备存建筑顾问公司名册;以及
  • 工程及有关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备存工程顾问公司名册。

顾问公司如有意加入上述名册,可直接与有关办事处联络。

处理申诉的程序

我们致力维持公平公开的采购制度。任何供应商、承包商或顾问公司如认为受到不公平对待,可向采购单位或负责审批有关投标书或顾问建议书的投标委员会或顾问公司遴选委员会申诉。采购单位应在十个工作天内给予具体答复。如未能在上述时限内给予具体答复,应先向申诉人作出初步答复。

作为《世贸采购协定》的成员,我们须提供机制,处理供应商/承包商指称违反该协定的申诉。独立的投标投诉审裁组织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成立,负责处理有关申诉。供应商/承包商可就违反《世贸采购协定》、《中国香港与新西兰紧密经贸合作协定》、《中国香港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及《中国香港与澳洲自由贸易协定》的申诉,向工业贸易署投标投诉审裁组织秘书处查询(电话:3403 6227;传真:2390 7479)。

供应商/承包商/顾问公司如怀疑投标或遴选工作涉及贪污,可向廉政公署投诉(电话:2526 6366;传真:2868 4344)。

联络方法

招标公告、政府采购预测和批出招标项目等有关招标事宜的资料,可在下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网页查阅:

供应商/承包商可向下列办事处查询有关投标事宜的进一步资料:

顾问公司可向下列办事处查询有关加入顾问公司名册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