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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论网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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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管众筹的思考



香港目前没有专门规管众筹的法例,也没有特定政府部门对此作出规管。社会一直有意见认为政府应制定适用的法例及规管安排,让正当的众筹活动「有法可依」,同时打击违法行为。多位立法会议员曾就此向我表达意见,我深感认同,亦曾于今年二月在立法会表示政府正初步研究众筹相关法例。当中,我认为需要重点防范及打击的是以众筹方式募集资金,策划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我们有需要制定适当的规管制度,杜绝任何人或组织直接或间接以众筹手段为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筹集资金,亦须切断逃亡海外不法分子在香港的众筹资金链。我们对如何规管众筹有一些初步想法,现向大家简介如下:

四类主要的众筹活动

众筹一般是指募集者向大批个人或机构提出募集资金需求,用作推动一个项目的落实、为商业计划提供资金、个人借贷或达到其他目的。众筹活动常见有以下四类:

1. 股权众筹 (Equity crowd-funding):投资者为项目或业务投入资金,获取由公司发行的股权、债权、分享盈利或从集体投资计划中取得收入;

2. 点对点借贷 (Peer-to-peer lending):线上平台会配对放款人及借款人,为个人或项目提供无担保借贷;

3. 捐献性质:为慈善活动或其他目的(例如政治活动)提供捐赠;及

4. 报酬或预售性质:募集者将提供货品或服务予资金提供者作回报。


众筹活动的主要风险

以上四类众筹活动,现行法例按个别情况有一定的规管。例如,股权众筹假如涉及向公众作出购买证券要约,将受《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等相关法例的规管,当中包括须获得证监会认可,参与机构亦必须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相关要求及责任。就慈善用途及任何其他用途在公众地方进行筹款活动或售卖徽章、纪念品或类似物件,皆须事先获得社会福利署署长及民政事务局局长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发出的许可证。但是,此法例的立法原意是为了防止在公众地方进行的筹款活动,构成妨扰及造成阻碍,主旨并非规管筹款活动本身,适用范围亦难以处理近年流行的网上众筹。

简而言之,目前众筹活动按个别目的及性质,会受到不同相关法例的规管。然而,香港确实缺少了一套专门用作规管众筹的法例,目前就捐献性质及慈善活动的众筹更未有任何相关法例及政府部门作出规管。这有机会导致以下相关风险:

1. 平台风险:负责配对募集者及资金提供者的众筹平台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例如资不抵债而突然中止营运。募集者及资金提供者皆可能无法追回资金。

众筹平台并无责任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尽职审查及持续监察,募集所得资金最终可能并非用作募集者所承诺的用途上。

在众筹过程中,资金提供者可能需要提供各种个人资料。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这些个人资料可能会遭到滥用。

2. 资讯不对称风险:就股权及报酬或预售类众筹而言,资金提供者需要依赖募集者提供的资料,例如项目的目的、资金用途、财务数据,及货品或服务描述等,以决定是否提供资金。若这些资料披露及描述不准确,资金提供者或会因当中的差异蒙受损失,亦得不到足够保障。

3. 违法风险: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众筹所得资金可能用作策划危害国家安全或支持恐怖活动等各种违法行为,涉及的资金亦可能来自不法活动,期望通过众筹作洗钱途径。


规管方向的初步构思

为了应对以上各种风险,我们初步认为需要制定专门适用于众筹的法例及规管安排,以下几个想法值得作进一步考虑:

1. 在港营运的众筹平台是否须获得牌照或进行登记,并对在平台上募集资金的项目进行尽职审查?

2. 资金募集者在进行众筹活动前是否须进行登记或获得许可,并向资金提供者作出清晰、准确及公平的披露及汇报?

3. 如何建立一套汇报制度,识别及举报可疑交易,以防范危害国家安全、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等各种违法行为的风险?


我们将谘询公众

专门制定适用法例以规管众筹,涉及复杂的政策及执行考虑,例如涵盖的活动范围、是否需要设定资金门槛及负责监管及执法的机构等。我们就此希望于今年谘询公众,收集意见以开展下一步的具体立法工作。国际上多个采用普通法的国家都有针对规管众筹而设的法例,政府在研究过程中亦会参考这些例子。对正当的众筹活动而言,订立专门法例及规管安排有助建立最佳操作守则(Best Practice),提升参与者的信心,便利合法合规的众筹活动在港有序进行。同时,我们将可以更有效防范不法资金以策划危害国家安全或支持恐怖活动等违法行为为目的,通过众筹形式在本地流转及进出香港。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