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anies Ordinance Rewrite
關於審查、調查、罪行及懲罰的條文的諮詢小組(諮詢小組(4))
職權範圍
-
重寫《公司條例》的目的,是藉着簡化和更新該條例的條文、加強企業管治架構及參考世界各地在公司法方面的發展,為香港提供完善的法律基礎,以配合香港在二十一世紀的需要。在重寫《公司條例》的工作中,第四諮詢小組會:
-
檢討《公司條例》第 142 至 152F
條有關於審查及調查公司資料的現行條文和慣常做法,包括但不限於被調查的人士和公司、財政司司長尋求暫緩和暫停調查的權力、對審查員發布報告的管制、限制股份交易的權力,以及向有關方面追討費用的權力等;
-
檢討《公司條例》關於罪行和懲罰條文的現行條文和慣常做法,包括但不限於公司法罪行的分類、把民事罰則令延伸至涵蓋公司法違規情況的適當性,加強現行的刑事制裁,以及向公司送達文件事宜等;
-
指出和考慮上述 (i) 和 (ii) 項所引起的問題和產生的困難,以及可行的方案;
-
建議作出適當的法例修訂,以解決上述 (iii) 項所指出 /
考慮的任何問題;以及
- 考慮公司條例草案專責小組所提出的任何其他有關事宜。
- 在進行檢討時,第四諮詢小組會考慮、檢討及 / 或評估:
- 《公司條例》重寫工作的職權範圍;
- 其他可資比較的司法管轄區的現行法例和法律改革建議,例如英國的《
2006 年公司法》;澳洲《 2001 年法團法》;新西蘭《 1993 年公司法》;新加坡《 1994
年公司法》;澳洲、新西蘭和新加坡其後對公司條例草案和公司法所作的修訂,以及當地和國際的有關商業、規管和法例情況、準則和發展;
- 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舉行例會時所提出的建議和審議的文件 ( 如獲得提供 ) ;以及
- 公司條例草案專責小組所擬備的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