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anies Ordinance Rewrite
關於董事和高級人員的條文的諮詢小組(諮詢小組(3))
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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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寫《公司條例》的目的,是藉着簡化和更新該條例的條文、加強企業管治架構及參考世界各地在公司法方面的發展,為香港提供完善的法律基礎,以配合香港在二十一世紀的需要。在重寫《公司條例》的工作中,第三諮詢小組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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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關於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級人員的現行條文和慣常做法,包括但不限於董事的提名、選舉和委任;董事的職責和法律責任;自行買賣及有關連交易的問題;影子董事和企業董事;公司秘書及他們的資歷;寬免高級人員承擔法律責任或對他們作出彌償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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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和考慮上述 (i) 項所引起的問題和產生的困難,以及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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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作出適當的法例修訂,以解決上述 (ii) 項所指出 /
考慮的任何問題;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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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公司條例草案專責小組所提出的任何其他有關事宜。
- 在進行檢討時,第三諮詢小組會考慮、檢討及 / 或評估:
- 《公司條例》重寫工作的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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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資比較的司法管轄區的現行法例和法律改革建議,例如英國的《 2006 年公司法》、澳洲《 2001 年法團法》、新西蘭《 1993 年公司法》、新加坡《 1994
年公司法》、澳洲、新西蘭和新加坡其後對公司條例草案和公司法所作的修訂,以及當地和國際的有關商業、規管和法例情況、準則和發展;
- 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舉行例會時所提出的建議和審議的文件 ( 如獲得提供 ) ;以及
- 公司條例草案專責小組所擬備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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