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anies Ordinance Rewrite
關於公司的組成、註冊、重新註冊及公司會議和行政條文的諮詢小組(諮詢小組(2))
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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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寫《公司條例》的目的,是藉着簡化和更新該條例的條文、加強企業管治架構及參考世界各地在公司法方面的發展,為香港提供完善的法律基礎,以配合香港在二十一世紀的需要。在重寫《公司條例》的工作中,第二諮詢小組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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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關於公司的組成、成立為法團、註冊和重新註冊,以及因公司清盤、被剔除名稱和撤銷註冊所引起的事宜的現行條文、慣常做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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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關於公司大會的現行條文和慣常做法,包括但不限於以電子和郵遞方式投票、缺席投票、由機構股東投票及由股份實益擁有人投票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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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公司條例》第 IV 部第 92 至 110
條關於公司行政和程序事宜的現行條文和慣常做法,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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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和考慮上述 (i) 至 (iii) 項所引起的問題和產生的困難,以及可行的方案;
- 建議作出適當的法例修訂,以解決上述 (iv)
項所指出 / 考慮的任何問題;以及
- 考慮公司條例草案專責小組所提出的任何其他有關事宜。
- 在進行檢討時,第二諮詢小組會考慮、檢討及 / 或評估:
- 《公司條例》重寫工作的職權範圍;
- 其他可資比較的司法管轄區的現行法例和法律改革建議,例如英國的《
2006 年公司法》;澳洲《 2001 年法團法》;新西蘭《 1993 年公司法》;新加坡《 1994
年公司法》;澳洲、新西蘭和新加坡其後對公司條例草案和公司法所作的修訂,以及當地和國際的有關商業、規管和法例情況、準則和發展;
- 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舉行例會時所提出的建議和審議的文件 ( 如獲得提供 ) ;以及
- 公司條例草案專責小組所擬備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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