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anies Ordinance Rewrite
關於股本、利潤及資產的分發及押記等條文的諮詢小組(諮詢小組(1))
職權範圍
-
重寫《公司條例》的目的,是藉着簡化和更新該條例的條文、加強企業管治架構及參考世界各地在公司法方面的發展,為香港提供完善的法律基礎,以配合香港在二十一世紀的需要。在重寫《公司條例》的工作中,第一諮詢小組會:
-
檢討《公司條例》第II及IIA部有關於股本及債權證和資本保全的現行條文和慣常做法,包括但不限於股份的分配、股份的回購、資助、資本的減少、利潤及資產的分發等;
-
檢討《公司條例》第III部有關於公司的擔保權益和押記的現行條文和慣常做法,包括但不限於物業擔保權的性質、有關押記登記的規定的目的和範圍、登記手續和先後次序等;
-
檢討關於債務償還安排、公司重整和收購的現行條文和慣常做法;
指出和考慮上述 (i)至(iii)項所引起的問題和產生的困難,以及可行的方案;
- 建議作出適當的法例修訂,以解決上文(iv)項所指出/考慮的任何問題;以及
- 考慮公司條例草案專責小組所提出的任何其他有關事宜。
- 在進行檢討時,第一諮詢小組會考慮、檢討及/或評估:
- 《公司條例》重寫工作的職權範圍;
- 其他可資比較的司法管轄區的現行法例和法律改革建議,例如英國的《2006年公司法》;英國法律委員會在二零零五年八月就公司擔保權益所發表的報告書(法律委員會第296號報告書) ;澳洲《2001年法團法》;新西蘭《1993年公司法》;新加坡《1994年公司法》;澳洲、新西蘭和新加坡其後對公司條例草案和公司法所作的修訂,以及當地和國際的有關商業、規管和法例情況、準則和發展;
- 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舉行例會時所提出的建議和審議的文件(如獲得提供);以及
- 公司條例草案專責小組所擬備的文件,以及政府為《公司條例》重寫工作而聘請的外界的顧問所提出的建議。
- 就檢討的目的而言,第一諮詢小組應假設香港會逐步採納無面值股票制度。
|
|